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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2529198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县****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元江县红河街道***8幢*8单元**室。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07年4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828日被云南省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南省元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5日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元江县**旅社**房间与从事卖淫的被害人江某某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杨某某遂用刀朝江某某身上乱捅数刀后逃离现场。江某某当晚送往元江县民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刺通胸肺造成失血性休克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血迹;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DNA鉴定、手印鉴定等;7.其他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员:何斌

      代理检察员:余帆

                                        202033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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