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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从2019年4月一直无业,无钱用后便产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2019年10月6日晚,杨某某分别在利川市公园街、体育路购买了用于抢劫的口罩、水果刀。2019年10月7日凌晨,杨某某便在公园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利川市**处正在营业的“**”便利店内仅被害人吴某某一人,便决定进入该店抢劫财物。2019年10月7日1时40分许,杨某某见附近无人后,便戴着口罩、手持水果刀进入该店收银台,用刀对准吴某某胸部威胁其把钱交出来,吴某某拒绝后,杨某某动手准备劫取收银台里的营业款,吴某某予以反抗,杨某某用手将吴某某按住,并抢走了收银台旁边的蓝色手提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口罩(照片形式)、蓝色手提包(照片形式)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指认、辨认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手印及DNA样本提取笔录;5.**便利店监控视频、物叁电竞网吧上网记录及监控视频;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国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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