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2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抖音APP平台、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先后诈骗四省十一个市、县、区的25名被害人,共计337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共计诈骗3379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母清源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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