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路**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宿舍。2000年3月,因犯抢劫罪、劫持汽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街**小区**室,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家中,将现金人民币1210元及1台广立牌便携式打印机(价值人民币2082元)盗走。打印机已丢弃,赃款已使用。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应聘人员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6.视频侦查报告;7.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