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巷**号。2000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已判刑)三人驾驶闽******(套牌车)的面包车,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号由鲍某某(已判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发,到漳平市百跃体育有限公司工地盗走被害人易某某的89袋钢管扣件(每袋装25个扣件)。并将这89袋钢管扣件运回被告人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以每个1.7元的价格销售给鲍某某。

2、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再次从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出发,由王某某驾驶闽******(套牌车)的面包车,杨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套牌车)工具车,到漳平市天守三期工地实施盗窃。三人共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管理的两百多袋统一标识有“兆明码钢厂”的全新的钢管件扣件(每袋装20个扣件),随后将盗得的两百多袋钢管架铁扣以每斤1.7元的价格卖给鲍某某。

3、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又从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出发,由王某某驾驶闽******(套牌车)的面包车,杨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套牌车)工具车,到漳平市天守三期工地实施盗窃。三人再次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的两百多袋统一标识有“**码钢厂”的全新的钢管件扣件(每袋20个,每个重2.2斤),三人驾驶车辆返回时,因杨某某驾驶的车辆爆胎,三人将车上的钢管扣件卸了42袋放在西园路口对面。随后,三人将其余钢管扣件销售给鲍某某。

4、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由王某某驾驶闽******(套牌车)的面包车,杨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套牌车)工具车到漳平市西园镇西园路口对面,将前一天盗得的临时堆放的四十多袋钢管扣件,运至废品回收站卖给鲍某某。在交易时,李某某、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扣正在交易的涉案钢管扣件42袋,并在鲍某某仓库查扣之前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销售给鲍某某的钢管扣件542袋。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8997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龙岩市万达广场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抓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鲍某某、李某乙、连某某化美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9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