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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德文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杨德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安徽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道**号**宿舍**幢**室)。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1年4月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8月13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5月4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3月2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20年7月29日执行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德文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街交口一便利店内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见被害人吴某某的华为nova2s64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141元)一部放在店内柜台上,遂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后以50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

当日,被害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庐阳区井巷附近将被告人杨德文抓获归案。杨德文归案后,帮助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民警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德文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德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1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文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杨德文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德文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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