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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发、陈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杨某发,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队**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丘北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钱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盐津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龙陵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盐津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威信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个旧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村**小区**幢**单元**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 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杨某发于2015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钱余于2018年加入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被告人胡某甲、肖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于2019年加入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资金上亿元。

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蓝光COCO国际小区楼下一名叫“罗记乡村菜”的餐馆内杨某发、陈某某挡获。2019年12月18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华净路37号民兴东苑小区门口将钱余挡获,在钱余的带领下民警在其居住的**小区**房间内将张某某挡获。2019年12月20日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同仁路199号“我的大学”小区2栋1单元2205号住房内将刘某某、肖某某挡获。2019年12月20日7时许, 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同仁路199号我的大学小区将李某甲、胡某甲挡获。2019年12月26日7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我的大学小区4栋1单元2407房间将李某乙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发、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友带领民警抓获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邓灿

检察官助理:李海、凌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发、陈某某、钱余、胡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894****)、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814****);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量刑建议45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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