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0********,初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李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殁年76岁。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7时20 分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叉车沿什彭路由汉彭路方向往彭州市升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什彭路彭州市天彭镇光明社区16组路口右转弯时,与沿什彭路由汉彭路方向往彭州市升平镇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后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彭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