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胖),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4********,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6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蒙某市**街**附近,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00元。
2.2020年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蒙某市**街道****城***电动车行,将被害人许某某车行内一辆全新的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99元。
3.2020年6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蒙某市**街道**街**号住宅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战酷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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