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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彬慰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彬慰,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半岛*****栋***室。于2001年3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彬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彬慰驾驶粤JU****富迪牌越野车来到惠东县平海镇*****沙滩,盗窃事主赵某某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艇,将摩托艇挂在车尾驾驶车辆往博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州接近博罗路段发现拖车架损坏不能继续行驶,杨彬慰在省省回头车平台叫了一部货车(粤L****)将摩托艇运到江门,并与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艇卖给曾某某。之后,曾某某又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屠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艇价格为6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炮台路**营业厅路段抓获被告人杨彬慰。2019年11月30日14时30分许,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彬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彬慰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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