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3********,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号楼**号。2006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探探聊天软件结识,后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影视剧本等事实,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天津市南开区**道**居**楼**门**号内,先后以“朋友媳妇生病需要借钱”、“剧组需要资金投资影视剧”、“剧组杀青需要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88958元,后被告人杨某将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偿还以往欠款,案发前杨某归还被害人刘某某23419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454768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结识后,谎称与孙某某合伙做布匹生意,在津南区辛庄镇鑫旺里商业街骗取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偿还过往欠款,案发前杨某归还被害人孙某某50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12000元。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结识后,谎称可以为李某甲找工作,在津南区辛庄镇上东苑小区门口骗取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400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19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结识后,自称为现役军人,以能够为韩某某办理非现役文职工作为由,在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内先后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850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李某乙因在津南区购买商品房需将户口落户至天津,通过房屋销售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某,其后被告人杨某谎称可以为李某乙办理天津市落户手续,在津南区辛庄镇永旺上车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号楼**号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前科材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图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钱款52426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害人刘某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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