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庄,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2、3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一辆黑色的阿米尼牌折叠自行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盛源宾馆来到**路与**路交叉口路南的一家**店。之后杨某某进入**店将店主赵某某存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800元现金偷走。
2、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一辆黑色的阿米尼牌折叠自行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盛源宾馆来到**路与**路交叉口向西150米处的一个工地宿舍。之后杨某某进入该宿舍,并将在宿舍内居住的罗某某放在床头的一个迷彩腰包内的2500元现金偷走。
3、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一辆黑色的阿米尼牌折叠自行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盛源宾馆来到**路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的一处工地门卫室。之后杨某某趁门卫熟睡时翻窗户进入门卫室,将胡某某放在床头裤子口袋内的70元现金偷走。
4、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1点多,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一辆黑色的阿米尼牌折叠自行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富强路交叉口的七天连锁酒店来到**路**市场**门斜对面的一个**门面店,将闫某某挂在收银台上的一个浅色挎包偷走,该挎包内有现金700元。
5、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4点多,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一辆黑色的阿米尼牌折叠自行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富强路交叉口的七天连锁酒店来到**路**段**批发市场一商户门前,将肖某某放在收银台上抽屉内的一个布挎包偷走,该布挎包内有现金950元。
6、2019年8月8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一辆黑色的阿米尼牌折叠自行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盛园宾馆来到遂平县**商贸城**楼史某某家中,将史某某家中的一个挎包偷走,挎包内装有现金22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系多次盗窃且入户盗窃,犯罪金额为722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人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多次盗窃且入户盗窃,犯罪金额为72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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