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山**组**号附**号。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07年8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墓**小区,通过翻阳台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位于**栋**-**家中,趁室内无人,将余某某放在主卧内窗台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将衣柜内的一件羽绒服盗走,并将电脑旁的糖果吃掉,将糖纸遗留在现场。后杨某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销赃给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游摊。经鉴定,现场遗留糖纸中所提取的DNA与杨某血液中DNA的基因一致。
2020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来到该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某位于该小区**栋**-**的家中,趁室内无人,将邓某某放在杂物间内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杨某将所盗电脑销赃给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游摊。
同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杨某位于沙坪坝区**山**组**号附**号的住处将其抓获,查获的被盗羽绒服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手机购买凭证等物证、书证及证明材料;
2.被害人余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 杨 瑀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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