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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5月18日13时49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街**号附**号**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店内打瞌睡之机,将其放在店内冰柜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79元的华为荣耀手机盗走。

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大井巷附近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协助公安局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洁。追回盗走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收购手机账本、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到案以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光荣

检察官助理  陈  哲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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