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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开元诈骗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开元,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0********,瑶族,在职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公务员,系湖南省****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组,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开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和2020年5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杨开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开元为偿还个人贷款与借款,分别向被害人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杨某乙、黄某某虚构可以帮忙安排电力公司、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洪江市人社局等单位正式编制工作,然后以需要交纳指标费等为由先后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44万元。事后,在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退钱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开元在案发前陆续退还人民币共计1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杨开元向被害人蒋某乙谎称可以安排电力公司正式编制工作,然后以需要指标费、办理本科学历、养老保险金等为由先后骗取蒋某乙人民币共计9.71万元,用于了个人开支。

2、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开元向被害人禹某某及其妻子蒋某甲谎称可以安排二人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带编制驾驶员工作岗位和洪江市人社局工作岗位,然后以需要入职指标费、办理大专学历等为由先后骗取禹某某、蒋某甲人民币共计6.6万元,用于偿还了个人银行贷款。事后,在二被害人发觉被骗要求退款的情况下,陆续退还二被害人4.8万元。

3、2019年6月18日至6月21日,被告人杨开元向被害人杨某乙谎称可以安排洪江市人社局的事业编制工作,然后以需要协调费、工龄费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乙人民币共计11.48万元,用于偿还了个人银行贷款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事后,在被害人杨某乙发现被骗要求退钱的情况下,陆续退还10万元,并向杨某乙出具一张1.6万元的欠条。

4、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开元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可以安排电力公司正式编制工作给黄某某儿子,然后以需要指标费为由先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65万元,用于偿还了个人借款。

案发后,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于2019年10月10日电话联系被告人杨开元所在单位,随后,被告人杨开元在所在单位纪检组长的陪同下到安江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直至公安机关掌握其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传唤被告人杨开元时,其才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乙、禹某某、蒋某甲、杨某乙陈述;3.证人段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开元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开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开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开元在案发前归还了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开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杨开元在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以上五年十个月以下范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开元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及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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