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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建河,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2********,汉族,本科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释放,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建河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控制的**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4份,涉及税款3257094.8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杨建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栗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的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4份,涉及税款540312.15元。其中向徐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并全部抵扣,涉及税款43216.37元;向徐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并全部抵扣,涉及税款96618.75元;向徐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并全部抵扣,涉及税款400477.03元。

2、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建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栗某乙(另案处理)控制的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6份并全部抵扣,涉及税款2447234.2元。

3、2017年间,被告人杨建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王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山东**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及税款74520.01元。

4、2017年至2018年间,王某某在被告人杨建河的介绍下,以山东**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义从栗某甲控制的徐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涉及税款19502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建河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杨建河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向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杨建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建河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六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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