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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杨建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巷**号,住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建成租住的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藏有毒品,经依法搜查,从该室客厅茶几上搜得毒品疑似物一袋,经称量及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决书,抓获和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建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20.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明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建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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