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杨建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杨建国来到本区公园路一段**号**小区**栋**号别墅即被害人晏某某家伺机作案,其从该房屋未关的大门进入别墅,从别墅房门边上翻窗进入房间,在二楼卧室衣柜里面的一个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建国窜来到本区公园路一段**号**小区**栋**号别墅即被害人杨某某家伺机作案, 从该房屋隔壁别墅翻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从院内的露台攀爬进入二楼房间,在二楼卧床头柜处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在一楼的酒柜处盗窃六瓶白酒,在离开该别墅途中被回家经过该别墅院中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现,杨建国将白酒丢弃在院中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杨建国盗窃未遂的白酒中一瓶规格为750ml 53°酱香型“‘“茅台”品牌白酒市场价值人民币4200元,其余五瓶不予价格认定。
3、2020年7月19日20时许, 被告人杨建国来到本区沿山路一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即被害人晋某某家伺机作案,杨建国翻进该别墅的后花园,把一楼卧室的纱窗破坏后翻窗进入,从一楼卧室内的一个男士挎包里找到一个红包,将红包里面的人民币1000元以及一把雷克萨斯车钥匙盗走,杨建国走出房间准备进入雷克萨斯车内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晋某某发现,杨建国将雷克萨斯车钥匙丢弃后逃离现场,该车钥匙已被被害人找到。
4、2020年7月19日21 时许,被告人杨建国来到本区沿山路一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即被害人李某某家伺机作案。杨建国从该房屋的后花园翻入,从靠近后花园的次卧进入到房间内,进入房间后将主卧的门破坏,从主卧的衣柜里偷走四瓶国窖1573白酒,及男士长裤一条,后杨建国将白酒以2400元的价格销赃给流动商贩。后经鉴定,该四瓶被盗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价值人民币4396元。
5、2020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建国来到本区航天南路1号**小区**栋**号房即被害人李某某家伺机作案,进入房间后杨建国在房间一书桌上发现一部白色苹果6s plus手机,随后将该手机偷走,并以100元价格销赃于龙泉驿区长柏路一手机店铺。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020年7 月31日,民警在长柏路309号手机铺将到该手机铺维修手机的被告人杨建国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勘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国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建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建国曾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4册,起诉书8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5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