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0年起,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区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合谋,以帮助被害人谢某甲等办理宅基地证为名,采取在广州市白云区**中心数据库违规录入虚假宅基地证信息,伪造宅基地档案、宅基地证后再进行查册予以证明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宅基地证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902.08万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2010年起,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区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帮助被害人谢某甲等办理宅基地证为名,采取在广州市白云区**中心数据库录入虚假宅基地证信息,伪造宅基地档案、宅基地证后再进行查册予以证明的手段,共办理出虚假宅基地证457份。
(三)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办理虚假的农村宅基地证,贿送给广州市白云区**中心**部原部长区某某人民币2246.92万元,贿送给广州市白云区**中心工作人员谢某乙4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虚假宅基地证等书证;
2.同案人区某某、谢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区某某等人以办理宅基地证为名,采取违规录入虚假宅基地证信息,伪造宅基地档案、宅基地证后再进行查册予以证明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宅基地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富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案卷材料五册,检察机关侦查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二张。
3.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冻结杨某的广州农商银行账户,查封杨某、邓某某名下房产若干。请依法判处。(见同案人区某某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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