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200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西医院附近的马路上,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的一部苹果XR手机扒走,后销赃获款3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的鉴定价格为3907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辩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39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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