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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仡佬族,文盲,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街道**路**号被害人单某某住处,窃得被害人单某某放在4楼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金色iphone6 plus手机1只、黑色VIVO手机1只、花生形状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苹果平板电脑1只,后将窃得的手机2只及平板电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冉某某(已行政处罚)。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被盗物品花生形状挂坠1个。案发后,苹果平板电脑1只、手机壳1只、花生形状挂坠1个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辨认、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物部分被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郑常弘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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