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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应发、曹某等聚众斗殴、蒲某某赌博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应发,绰号小发财,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9月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因赌博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因赌博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9102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阿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于南通通州监狱押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区**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应发、蒲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曹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6年9月,被告人杨应发与杨某甲(已判决)因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甲召集柏某某、薛某甲、杨某乙(均已判决)、被告人曹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工具至杨应发开的位于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境内的赌棚意图互殴。被告人杨应发在现场手持刀具指挥己方人员将杨某甲一方的人刀具下掉。后被告人蒲某某、郭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持凶器追逐、殴打柏某某、薛某某、杨某乙、曹某等人。

被告人蒲某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徐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应发、蒲某某、曹某及同案人员杨某甲、潘某某、郭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赌博

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应发、魏某某、李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境内聚众赌博6次,抽头获利人民币74000余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其中被告人蒲某某护棚6次,从中获利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应发结伙魏某某、李某某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二组36号徐某乙中,组织陈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30000余元,其中杨应发从中获利5000元。被告人蒲某某负责护棚,从中获利200元。

2.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应发结伙魏某某、李某某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八组129号王某某家中,组织陈某某、金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杨应发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蒲某某负责护棚,从中获利200元。

3.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应发结伙魏某某、李某某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八组129号王某某家中,组织吴某某、戴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4000余元,其中杨应发从中获利700元。被告人蒲某某负责护棚,从中获利200元。

4.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应发结伙魏某某、李某某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一户人家,组织戴某某、薛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杨应发从中获利1000元。被告人蒲某某负责护棚,从中获利200元。

5.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应发结伙魏某某、李某某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二组36号徐某乙中,组织薛某乙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

6.2016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应发结伙魏某某、李某某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心村一户人家,组织戴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其中杨应发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蒲某某负责护棚,从中获利200元。

被告人杨应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乙、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应发、蒲某某及同案人员魏某某、李某某等人跟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发、蒲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应发、蒲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聚众斗殴、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应发在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蒲某某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应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赌博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应发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蒲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丽丽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杨应发、蒲某某、曹某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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