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1日、10月26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1月2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韩城店以返还高额利息、赠送物品、赠送旅游为由,承诺于投资后的第二天开始返还本金,于半年内将投入的本金返完,于一年半之内获得承诺的高额利息,并通过上述手段吸引社会群众投资报单签订《会员章程》,成为会员到店内投资。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底开始担任该店店长,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28名群众资金合计人民币1969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会员章程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巍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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