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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3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县**镇**村**号。2006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9月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将杨某某从天津市长泰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妻子房某某(已判刑)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果园内,使用网具猎捕野生鸟类。同年1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在其暂住处厨房冰柜内发现其捕获的鸟类尸体共计97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只东方角鸮,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鲁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同案犯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芳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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