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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号,捕前住河北省霸州市**公寓楼******室。2008年3月30日犯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200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乡**村**号,捕前住**。2000年11月22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0日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1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2月2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定兴县**食品有限公司南门东西路北侧,盗走任某某现代名图轿车一辆(车牌号冀******),之后由其廊坊永清朋友吴某某将车出售,杨某某获利18500元。经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87667元。

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到涿州市**小区东门附近,盗走姚某某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冀******,案发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08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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