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杨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朱某某(另案处理)与邹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中等职业学校食堂玩“真心话大冒险”游戏,吴某某亲了朱某某一下,吴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杨某知道以后,于当晚邀约陈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该校5-2-107寝室殴打朱某某,朱某某向杨某道歉后,杨某等人离开。几分钟之后,杨某等人又持甩棍、棒球棒等械具返回5-2-107寝室B房间门口辱骂朱某某及其寝室里面的人,朱某某等人没有还嘴,后因宿管查房,杨某等人离开。之后,杨某与吴某某分手,吴某某便与朱某某谈恋爱,杨某因此对朱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杨某邀约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到朱某某的教室处,将朱某某喊到教室门口殴打,朱某某把被打的事情告诉其寝室的邹某某,邹某某便与朱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等人商量准备去把杨某等人打还了,走到教学楼下面时,看见教学楼有老师,害怕被发现就返回教室上晚自习。当晚20时30分许下晚自习以后,朱某某与其寝室的人去食堂打饭,杨某又邀约邢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到食堂辱骂朱某某等人,朱某某等人没有还嘴,打起饭就返回5-2-107寝室B房间。随后杨某等人追到5-2-107寝室B房间门口辱骂朱某某等人,叫朱某某等人出来接嘴(打架),朱某某等人未搭话亦未出来,杨某等人便进B房间将朱某某拉出来,并继续在B房间门口乱骂B房间里面的人,叫B房间里面的人出来接嘴,邵某某便出来站在B房间门口与刑超发生口角并抓打,杨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随即上前帮忙殴打邵某某,邵某某被打退到B房间,邹某某、熊某某看见邵某某被打以后,邹某某拿着匕首、熊某某拿着弯刀冲上去朝杨某、邢某某等人乱杀,邢某某颈部和胸部、刘某某胸部、邵某某手背被杀伤,后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上、下叶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刘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道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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