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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杨某,绰号“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5月31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3年10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9年2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二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时许,在隆回县**镇**酒吧做内保的被告人杨某与田某某、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在该酒吧三楼大厅玩的黄某丙、黄某丁发生口角,双方在酒吧三楼打斗。经人劝阻双方停止冲突后,黄某丁、黄某丙准备离开酒吧。杨某、田某某、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等人觉得不解气,商量再到酒吧一楼堵住对方打一顿。随后,杨某、田某某、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等人来到一楼拿了铁棒、扳手、铁簸箕等工具,并在一楼电梯口等待黄某丁、黄某丙等人。当黄某丁、黄某丙从电梯出来时,杨某、田某某、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等人持工具围殴黄某丁、黄某丙,致两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黄某丙、黄某丁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周某某的证言及共同作案人田某某、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2份;释放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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