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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贪污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高中文化,198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6月18日被中共石门县纪委开除党籍。2008年5月至2019年6月任石门县**党支部书记,住石门县**镇**村。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5月8日被石门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同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年耀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年耀在担任磨市镇坪塔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受政府委托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支出、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共计121127.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石门县财政局、水利局、扶贫办、经管局、移民开发局联合下达2014—2015年度市县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整合计划,其中给石门县**镇**村下达计划资金为33.15万元。当年11月到位第一批计划资金10万元,2015年到位第二批计划资金8.15万元。经支村两委集体商议,决定分批实施2014—2015年安全饮水项目,其中2014年实施史家塌、李家台2个水池,2015年实施贾家嘴、仓坂田、陈家沟、二等上、周家水井5个水池,建筑标准为单个水池20至40立方,结算单价为400元每立方(算体积);附属管网另算,由村委会统一采购。

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杨年耀代表村委会将史家塌水池发包给村民覃某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将李家台、二等上、仓坂田、周家水井、陈家沟、贾家咀6个水池承包给雷某某,并私下与雷某某约定只包工、建筑材料由杨某某提供。工程完工后,根据杨年耀的安排,覃某某对水池工程进行了验方。在未实际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杨年耀要工程承包人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分别出具工程款领条,金额共计18.15万元。随后,杨年耀开具了4张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共计18.15万元,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2月先后两次在磨市镇经管办报账将该工程款全部报出。除支付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费用3万元外,余款15.15万元全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款支出。磨市镇经管办采取转账支付方式将15.15万元工程款转到村文书刚某某的账户上。刚某某按照杨年耀的意见,将其中的12.15万元工程款交给了杨年耀,自留资金3万元,用于支付雷某某修建李家台水池工程款1.28万元,支付村集体非项目支出1.72万元。杨年耀按照实际验方数量单独与工程承包人覃某某、雷某某分别结算工程款合计人民币99372.85元,剩余22127.15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2、2017年1月,石门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给磨市镇坪塔村下达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资金计划15万元,同年6月追加资金8万元,同年7月,再次为该村修建陈家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30万元。

2017年7月,坪塔村准备启动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共包括陈家洞、鸡窝垱、梁峰垭、金岗山、螃蟹寨5个水池工程,5个水池共计蓄水容量300立方米,铺设主饮水管7000米。为减少招投标次数,坪塔村村委会准备将鸡窝垱、梁峰垭、金岗山、螃蟹寨4个水池修建工程与陈家洞人畜饮水工程两个项目整合成一个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合并招标。经杨年耀、谭某某两人协商,就项目整合、招标一事达成一致,约定两个事项:一是项目由谭某某挂名中标,实际施工中对项目的工程内容进行分解,谭某某只负责陈家洞30万元人畜饮水工程,另23万元安全饮水工程由坪塔村负责;二是谭某某承诺从陈家洞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资金30万元中拿出5万元作为给坪塔村村委会的赞助款。随后,磨市镇项目办牵头组织对坪塔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谭某某中标,中标价款为51.4万元。2017年8月5日,坪塔村由杨年耀作为代表人与谭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价格为53万元。

谭某某中标后,意欲将工程转包。杨年耀认为转包工程有利可图,便推荐王某某承包。为实际掌控项目资金,杨年耀参与谭某某、王某某协商工程转包事宜,私下约定:一是在杨年耀同意缩减水池工程量的前置条件下,谭某某将陈家洞30万元的人畜饮水工程以13万元转包给王某某;杨年耀代表村委会将由坪塔村负责的23万元安全饮水工程以10万元价格转包给王某某;整个项目承包款共计23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二是对外项目承包人仍是谭某某,项目结算后一次性付清王某某23万元承包款。三是项目以53万元造价申报验收,与中标价款51.4万元的差额利益1.6万元通过增补工程虚报处理后归坪塔村。杨年耀为掩饰欲将由坪塔村负责的23万工程以10万元价格转包后多余的13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真实意图,对王某某、谭某某两人声称工程是村里发包的,村里资金运转困难,从工程中转出来的资金将上缴村账。

2017年8月,坪塔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即将动工时,坪塔村村民郑某某以个人在落实陈家洞30万元的人畜饮水工程资金中出力为由,要求予以经济补偿。谭某某遂向杨年耀提议自己空拿8万元,余下事宜一概不管,只对外在名义上是承包人,杨年耀表示同意。随后,杨某某安排王某某先垫付3万元资金给郑某某,并告知此款项不计入23万元承包款项之内,由谭某某负责。

2017年10月,坪塔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因实际施工缩减了30万元的工程量,为能以53万元造价申报验收获得通过,杨年耀与王某某商议,决定通过虚增附属管网工程量的方式来提高造价。随后,杨年耀虚开了一张73555元的水管结算单据(实际支付水管货款为15000元)作为工程计量依据,王某某虚增管网工程造价和人工工资,准备验收资料。2017年11月,造价为53万元的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顺利通过磨市镇项目办、县水利局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杨年耀安排谭某某办理结算。2018年1月,谭某某到石门县税务局开具金额50万元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杨年耀等人签字审批后,由杨年耀及村干部刚某某陪同到磨市镇经管办报账。同年4月,谭某某与王某某再次开具金额3万元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到磨市镇经管办报账,共计报账53万元人民币。该款转账支付到谭某某农商行银行卡账户上后(2018年1月24日磨市镇经管办给谭某某农商行银行卡分二笔转账支付工程款共46.4万元。2018年5月18日磨市镇经管办给谭某某农商行银行卡转账支付工程款6.6万元),其除留存约定的利润8万元和开发票垫付的税金2.65万元外,根据杨年耀的安排并征得王某某同意,将其余款项给杨年耀儿子转账杨某13万元(用于结算王某某工程款)、以现金及转账方式交付给杨年耀人民币29.35万元。杨年耀将该资金用于支付王永军工程款和垫付资金13万元、上缴村委会6.45万元,剩余9.9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2019年4月,石门县磨市镇纪委核查杨年耀的相关问题线索时,发现坪塔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际投入与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额,便要求项目承包人谭某某退缴11万元资金。杨年耀担心事情败露,遂与谭某某、王某某商议,由谭某某出面退缴11万元,退缴资金实际来源为杨年耀本人出资5万元、王某某出资6万元。杨年耀对王某某口头承诺今后再通过村级工程弥补其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杨年耀退缴了剩余赃款人民币10912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覃某某、雷某某、刚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杨年耀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年耀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碧荣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年耀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后。

4.杨年耀退缴财物暂扣于石门县纪委监委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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