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益阳市**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桃江**会所和资阳区**会所股东,家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桃江**会所和资阳区**会所股东,家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世清,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资阳区**所股东、财务人员,家住湖南省沅江市**栋**。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3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彬,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原桃**所和资阳区**所店长,家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赛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原资阳区**所后勤人员,家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2018年5月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桃江**会所和资阳区**会所销售主管,家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8日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矫正。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桃江**会所和资阳区**会所销售部长,家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桃江**会所和资阳区**会所收银员,家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资阳区**所销售部长,家住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彬、曾赛强、钟某某、周某乙、田某某、韩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以被告人张世清涉嫌组织卖淫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张世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并决定将该两案并案审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乙、韩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韩辉与被告人黄某商议拟在桃江开设一洗脚按摩的休闲会所,后黄某先后纠集张某某、被告人杨某,四人共投资约10万元在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圆梦宾馆六楼开设“某某休闲会所”,杨某占股40%,黄某、韩辉、张某某分别占股20%。后因会所生意不好,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杨某同意,黄某、韩辉在会所增加了“口交”的卖淫项目。2019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某某休闲会所”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口交”卖淫服务的卖淫女石某某、王某某。
2、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桃江“某某休闲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与被告人周彬商议在益阳市资阳区新开一家按摩店,并由周彬担任店长。2019年10月,杨某纠集被告人张世清,与黄某、韩辉四人共投资约10万元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雅莱宾馆五楼开设“某某休闲会所”,对外提供“口交”卖淫服务,杨某占股30%,黄某、韩辉分别占股25%,张世清占股20%。其中,杨某负责对外协调处理关系;黄某、韩辉指导周彬对会所进行具体管理;张世清负责会所财务,发放工资。
2019年10月8日,“某某休闲会所”对外营业,会所雇佣被告人周彬担任店长,月薪5000元另加提成,负责对会所的全盘管理,包括招募管理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上钟”(提供卖淫服务,下同)、分配主管、部长的招嫖任务,组建的士司机带客微信群,发放的士司机带客提成,招揽嫖客等。被告人曾赛强经杨某安排负责会所后勤,月薪不低于4000元,会所成立之初签订会所租房合同,联系安装监控、制作广告宣传单、卡片等,后招揽嫖客、负责做饭。会所雇佣被告人钟某某担任主管,发放月薪另加提成,负责招揽、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上钟”;雇佣被告人周某乙、田某某担任部长,月薪均为2500元另加提成,对外发放广告宣传单、卡片,招揽、接待嫖客;雇佣被告人韩某乙担任收银员,月薪2500元无提成,负责收银,发放的士司机带客提成,登记卖淫女上钟数据、员工成功招嫖的数据,并悉数上报张世清。会所招募石某某、骆某某、游某某等多名卖淫女提供“口交”卖淫服务,并与卖淫女约定提成方案(399元的“口交”卖淫服务,技师提成200-300元不等)。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某某休闲会所”现场查获正在上钟提供“口交”卖淫服务的卖淫女3名,分别为石某某、骆某某、游某某;另查获未上钟卖淫女6名。直至案发,会所通过的士司机带客招揽接待嫖客多人次,通过被告人钟某某、周某乙、田某某等人招揽接待嫖客75人次,共获利60274元。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周彬、曾赛强、钟某某、周某乙、田某某、韩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韩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世清主动露面和公安民警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韩某乙违法所得4278元,扣押被告人张世清违法所得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技师上钟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龚某甲、骆某某、游某某、龚某乙、申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张世清、周彬、曾赛强、钟某某、周某乙、田某某、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周某乙、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第一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按摩场所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张世清、周彬投资开设或经营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的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赛强、钟某某、周某乙、田某某、韩某乙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容留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张世清、周彬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赛强、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乙、田某某、韩某乙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曾赛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周某乙、韩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黄某、韩辉、张世清、周彬、曾赛强、钟某某、周某乙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的家中,电话:1739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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