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677号
被告人杨某应,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专科毕业,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家园**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应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应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标段**号商位使用权转让给徐某某,当日,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某重新签订了《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商位有期有偿提供给徐某某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应在丧失上述商位使用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高某某在本市六甲街道办事处**酒店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商位转让给被害人高某某使用,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7日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支付的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应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拾玖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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