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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1********,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城口县**镇。2014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4年6月27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8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8 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 月8日,经本察院批准由城口县公安局对杨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城口县**街道**汽修厂附近,祝某某经营的**摩托车经营部,发现祝某某停放在经营部路边的一辆全新红色安达尔牌电动车,且电动车钥匙插在锁孔内,于是杨某某将电动车沿城万快速通道骑回家中,停放在自家附近的公路边。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骑上该电动车准备再次到县城实施盗窃时,在城口县歇脚坡洞子内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辆前轮损坏,车身漆刮花。后杨某某再次将车骑至城口县太和场客运站时,被城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6月22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红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于2020年5月31日的公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贰元整( 2332元) 。

2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城口县**街道****小区闲逛时,看见****小区楼下面刘某某开的超市门前有一冰柜,杨某某用手将冰柜门掰开,盗走一瓶可乐和奶茶喝掉,并将空瓶子随手扔掉。

3 、2020年5月初的某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渝北区龙头市一个批发市场内四处寻找偷东西的地方。当日22时许,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广告公司办公室,发现办公室玻璃门上的锁没有将门锁住,遂从玻璃门的缝隙处钻了进去。在该办公室的一个办公桌抽屉里盗窃了一部黑色华为nova5ipro手机及充电器,随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22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华为手机的市场公允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叁元整( 1133元) 。

4 、2020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城口县**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庞某某家的门未关紧,遂将门拉开进入庞某某家房间客厅,在客厅内发现安装有监控后仍准备实施盗窃,后听到庞某某家房屋有开门的声音便逃离现场,此次未盗窃到物品。

5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城口县****宾馆实施盗窃,在宾馆前台盗得60 元现金,四个旺仔牛奶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窜至****宾馆实施盗窃,在宾馆餐厅未有盗得东西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祝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经犯盗窃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仁志

检察官助理:瞿凡

2020年10月12日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截图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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