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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津R****8金色大众宝来牌汽车,在从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至天津市西青医院的路上,编造其朋友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姜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医院附近的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500元及现金400元共人民币900元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得款后逃跑并将上述900元全部挥霍。

另查明: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被害人翟某某驾驶的津N****9号黄色尼桑牌轿车,在从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至天津市西青医院的路上,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翟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翟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医院附近的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得款后逃跑并将上述5000元全部挥霍。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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