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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河南省汝州市**村**组。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澜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国道214线2969MK十300M处,从云******号出租车上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当场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灰色双肩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2099.54克,平均含量54.71%;查获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16克,平均含量14.9%。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岩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1张。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099.5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3.16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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