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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AUK****汽车从江西省进贤县窜至兰溪市,意图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当晚18时5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兰溪市兰江大桥溪西城区桥下滨江长廊北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公共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被盗公共自行车继续在兰溪市区寻找作案目标欲实施盗窃。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兰溪市途悦商务酒店,趁前台服务员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周某某伸手可得的放在前台桌子上充电的一只苹果6S手机盗走。

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被盗公共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

另查明,被盗苹果6S手机已于2020年4月28日经兰溪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被盗公共自行车已由兰溪市公共自行车管理点工作人员寻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兰溪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票据、兰溪市公安局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定【2020】0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兰溪市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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