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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7********,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居委会**中路**号****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18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09时许,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向杨某购买550元的毒品,杨某收到李某某的600元钱后,将毒品通过客车(车牌为云D**)带至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后公安民警在盘州市柏果镇沿江西路客车上(车牌为云D**)查获嫌疑物零包两个(净重0.7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海洛因0.71克;2.书证: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杨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盘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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