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犯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晚18时许,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被告人杨某等人去白马镇邹家村9组杨某甲家中讨账,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杨某甲的小儿子杨某乙与杨某相互用拳头打斗,杨某甲大儿子杨某丙见状去帮杨某乙,杨某和杨某丙二人扭打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杨某用拳头打到杨某丙面部,造成杨某丙双侧鼻骨骨折,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6日,涟源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湘潭市雨湖区恒大书香名邸建筑工地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提取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何某乙、何某甲、何晋珍、何某丙、杨某乙、杨某甲、石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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