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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发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杨某发,绰号杨超,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6********,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4时许,杨某某(已判刑)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对出路段与被害人安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杨某某通过微信通知同宿舍的杨某发等人过来现场。后杨某发带着杨某某的背包到场,杨某某、杨某发与安某某等人发生推搡,期间杨某发从背包内拿出刀将安某某捅伤,后杨某发、杨某某先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一把匕首。经法医鉴定,安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

被告人杨某发于2019年10月26日主动到四川省盐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另案处理);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发及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发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4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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