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玉某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达590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后上报给上家潘某甲(已移诉)和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9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曾某某140余万元、金某某100余万元、苏某甲50余万元、邓某某50万余元、刘某某45万余元、胡某某30万余元、沈某甲26万余元、苏某乙20万余元、王某甲18万余元、王某乙15万余元、林某甲13万余元、沈某乙12万余元、苏某丙12万余元、许某某10万余元、潘某乙10万余元、王某丙8万余元、林某乙6万余元、曹某某6万余元、李某甲5万余元、庄某某5万余元、李某乙4万余元、李某丙4万余元和梁某某2万余元投注。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玉某市坎门街道坎门交警中队窗口查询驾驶证违章记录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系网上逃犯,遂被依法传唤到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苏某甲、邓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沈某甲、苏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沈某乙、苏某丙、许某某、潘某乙、王某丙、林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黄某某、王某丁、辛某某、沈某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银行交易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情况说明1份、刑事判决书2份、光盘2张。
3.证人的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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