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7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武山县**镇农民,住该镇**村**组**号。2012年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天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甘谷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号。2014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任天生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0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任天生在兰州**医院住院部西侧4楼楼梯间,先采取“甩票子”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某拿出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并说出密码自证清白。在证明完毕归还银行卡时,二嫌疑人采取“调包”的手段,将王某某的银行卡拿走后,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盗得王某某银行卡上的现金人民币124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2、2015年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兰州市天水路和定西路什字北面天桥下,采取上述手段拿到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和银行卡后,趁王某某不备之机,盗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100元,后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盗得王某某2张信用卡上现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 、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任天生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天生无视刑律,伙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任天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5月25日
附:
1、案卷四册,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杨某某、任天生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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