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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花园**期**幢**号商铺门口,用起子撬开被害人聂某某的一辆东风雪铁龙SUV汽车玻璃,盗走车内的两条大重九、一条玉溪境界香烟、三瓶茅台王子酒、三盒徐福记月饼,经鉴定,聂某某被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984元,被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9月26日凌晨,杨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花园**期转角处(高速公路旁),用起子将被害人杨某甲停在那里的一辆出租汽车玻璃砸开,盗窃车内现金50元,经鉴定,杨某甲被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

3、2020年9月26日凌晨,杨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花园东门旁停车场,用起子将被害人杨某乙停在那里的一辆奔驰SUV汽车玻璃砸开,盗窃车内五包软云香烟,经鉴定,杨某乙被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5元,被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750元。

杨某某所盗赃物共计价值8099元,现金50元,除现金被其花费,其余物品已在其租住房内全部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一般累犯。且有多次盗窃前科,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使被害人财物遭受损失,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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