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后以谈男女朋友为借口,编造小孩生病和为其母亲办丧礼等虚假事实多次向许某某“借钱”行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2.9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杨某某以小孩生病要去上海治病为由,于2016年2月2日骗取许某某18万元;
2.2016年2月16日,杨某某以继续看病费用不够并允诺看好病之后将**村**栋**室房子过户给许某某为由,骗取许某某20万元;2016年2月23日骗取许某某2万元;
3.2016年7月10日,杨某某以母亲生病去世需要办丧事为由,骗取许某某2万元;2016年7月12日骗取许某某2万元;2016年7月30日骗取许某某3万元;
4.2016年8月2日,杨某某以要与上海医院打官司为由,骗取许某某13.4万元;2016年8月24日骗取许某某3.5万元;2016年9月6日骗取许某某2万元;
5.2016年2月4日,杨某某以给小孩继续治疗为由骗取许某某2万元;
6.2016年3月10日,杨某某以没钱给小孩看病走投无路为由骗取许某某1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臧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