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小某(化名李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原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现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郝某甲(化名郝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某、郝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1月3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杨小某先后担任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期间,被告人杨小某组织、领导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投资该公司酒类理财产品每月返还13.3%至16%的广告费、合同到期高价回购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销售合同》、《合作经营协议》的方式吸揽资金。被告人杨小某共向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9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00余万元。
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郝某甲先后担任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期间,被告人郝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二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将被告人杨小某抓获,同年6月19日将被告人郝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李某某等同案犯的供述;
2.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4.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5.被告人杨小某、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某、郝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小某、郝某甲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智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小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411****、1346666****。
2.侦查卷二十册、补充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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