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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奸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乡**村**屯,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民宿**室,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急需还贷款,携带剪刀来到本市珠山区二中转盘附近,在药店购买了一副医用手套戴在手上,在路边溜达寻找目标伺机抢钱。被害人张某某来到珠山区中山南路工商银行自助银行存钱,丈夫与儿子在路边等候。杨某某见张某某手里拿着一沓钱,便撑起雨伞做掩护,走进自助银行,用右手手臂搂住张某某脖子,同时用右手拿剪刀刀尖部位抵住张某某喉咙要钱。张某某呼喊路旁等候的丈夫并挣扎反抗。杨某某被张某某挣脱后,往银行门口逃走。张某某丈夫听到呼叫赶到门口,因杨某某带了剪刀便没有阻拦。随后,杨某某把剪刀、手套扔在了二小方向马路上。2020年6月29日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899号地下停车场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持凶器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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