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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沧州市**港**小区**号因诈骗罪,2020年7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小区售楼处担任销售顾问期间,明知公司规定不能为业主代为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杨某某以代为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房屋契税名义骗取左某某、张某某等小区业主,共计536241.16元。为了让自己的行为不被发现,被告杨某某盗取了**售楼中心行政办公室的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后期又伪造了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票据和交款POS机小票以蒙骗被害人。其违法所得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农行卡62284840382********的交易明细;杨某某建行卡62170001500********交易明细;杨某某广发银行卡62146242500********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毛某某收据复印件,微信截图;刘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孟某某微信转账截图;钱某某微信截图;杨某某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姜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张某某微信截图,转账截图;左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收据;李某甲微信截图,转账截图;提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收据截图;魏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周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张某甲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王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宋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刘某甲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刘某乙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郭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收据复印件;李某乙微信转账截图,收据复印件;张某乙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董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李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收据截图;张某丙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牛某某微信截图;周某甲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收据;黄某某微信转账截图;贾某某微信聊天截图;冯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收据照片;杨某甲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吴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高某某微信截图;王某甲微信截图;张某丁微信截图,收据;顾某某微信截图;贾某甲交款收据,微信转账截图;冯某甲微信截图;张某戊微信截图;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己微信聊天记录;高某甲微信截图;杨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左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杨某乙、孟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提某某、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牛某某、周某甲、黄某某、贾某某、冯某某、杨某甲、张某丁、顾某某、冯某甲、贾某甲、张某戊、李某甲、董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钱某某、毛某某、王某甲、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庚、何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代为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房屋契税名义多次诈骗碧桂园多名业主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张德锋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扣押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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