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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军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90号 

被告人杨小军,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杨小军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56省道从**往**方向逆向行驶至东莞市**镇**地铁口对出路段时,与从**往**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小军驾车逃离现场,彭忠于2020年3月22日14时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将杨小军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小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小军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7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小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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