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号附****栋**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报送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微信群中因言语争执发生矛盾。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胡某某邀约杨某某到中江县会鹏场镇一茶楼喝茶,杨某某即与杨某某、邱某某某二人一同驾车前往。杨某某进入茶馆后与胡某某在茶桌上发生言语争吵并相互拉扯。茶馆老板黄某某将杨某某推出门外。在茶馆门外,杨某某与胡某某继续相互抓扯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扑向胡某某连续捅刺其上身部位,造成胡某某颈部、胸部等身体多处受伤。捅刺后杨某某逃跑,胡某某在追赶过程中伤重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包填塞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宇

2020年10月30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