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杨小某(苗名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8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镇**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小某(苗名捞),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镇**组。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某、杨小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0月19日移送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金平县**镇**路上将骑乘一辆黑色力帆牌男士二轮摩托车,携带毒品海洛因欲到此进行贩卖的被告人杨小某人赃俱获,当场起获被告人杨小某随身所背黑色男士双肩包内用黄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8块。随后,公安人员又在金水河镇往热水塘方向约1.5公里处的公路下方将骑乘牌号为云******的红色弯梁摩托车至此并逃跑的被告人杨小某抓获归案。经依法称量和鉴定: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杨小某所背黑色男士双肩包内起获的18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6294.5克,从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置介于50.1%至92.4%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笔录;
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杨小某、杨小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某、杨小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6294.5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小某、杨小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程远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小某、杨小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拾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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