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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76********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同被害人何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银润北二路醉忆酒吧喝酒,因琐事纠纷二人发生争执,后双方被丁某某等人劝开,杨某某即先行离开酒吧。稍后杨某某回家走到红光镇龙城国际小区一期东门附近时,看到住在同一小区的何某某在路边打电话,遂至旁边地摊强行将货主西瓜刀拿走,持刀上前击砍何某某,丁某某见状劝阻杨某某,但未能成功。杨某某持刀击砍何某某,何某某逃跑几步便倒在地上,杨某某又持刀往何某某身上砍了两下,见何某某躺在地上不动后,杨某某方离开现场,离开时将西瓜刀丢弃于现场附近一汽车下面。

2020年7月1日,杨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红光派出所接受调查。  

杨某某击砍何某某头部、颈部、胸部等部位,致何某某多发性穿刺伤、全身多处刀砍伤,2020年8月26日经鉴定,何某某当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注:其右手损伤致功能丧失情况及面神经损伤致功能障碍需待恢复稳定后另行评定(至少超过9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瑞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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