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家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无业。201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春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组,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府**栋**单元**室,无业。2018年4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梦宁,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小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龙、姚春华、金梦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起,被告人杨家龙、被告人姚春华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共谋经营小额放贷业务,被告人金梦宁于2017年7月参与放贷业务,后于9月正式加入。三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并通过中介招揽借贷客户。在与客户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三人设置种种套路虚构民间借贷行规,声称借款必须设置“违约金”“保证金”,欺骗客户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上述名目资金连同实际借款资金在借款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账户,以此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后,三人立即要求借款人以当场取现的方式将“违约金”“保证金”交还。在催收过程中,杨家龙等人或通过设置还款障碍、恶意制造违约、或借超期为由,以向家属告发以及采取上门滋扰等方式逼迫借款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总计骗得四名被害人支付虚高违约金、保证金、平台费、利息等共计119500元,具体为:
1.2017年7月,被害人邓某某通过中介找到杨家龙、姚春华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60000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借款转入邓某某账户后,杨家龙要求邓某某以取现方式交还30000元以及扣除第一期利息3000元,邓某某实得金额27000元。邓某某借款逾期后,杨家龙、姚春华、金梦宁三人采取上门催收、向邓某某家人告发等方式催款并逼迫邓某某按照60000元的虚高合同金额还款,并额外支付10%的逾期费。后杨家龙等人与邓某某父亲经反复协商,邓某某共归还50500元结清债务。
2.2017年7月,被害人万某某达通过中介向杨家龙、姚春华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20000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借款转入万某某达账户后,杨家龙要求万某某达以取现方式交还12000元,万某某达实得金额8000元。万某某达借款逾期后,杨家龙、姚春华通过打电话,前往万某某达经营的洗车店进行催收逼迫万某某达按照20000元的虚高合同金额还款,并额外支付10%逾期费,后双方经协商,万某某达归还13000元结清债务。
3.2017年9月,被害人余某某找到杨家龙等人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40000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借款转入余某某账户后,杨家龙要求余某某以取现方式交还23000元,余某某实得金额17000元。后余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归还欠款,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1月18日间,杨家龙、姚春华、金梦宁采取尾随余某某、到余某某家小区楼下叫喊“余某某还钱”等干扰余某某正常生活的手段向余某某催收欠款,并要求余某某按照虚高合同金额40000元还款,后余某某丈夫张某某不堪滋扰,与杨家龙、金梦宁、姚春华三人发生冲突后,余某某归还20000元本金。
4.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舒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杨家龙等人要求借款100000元,杨家龙等人要求舒某某签订150000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并通过金梦宁的银行卡向舒某某转款150000元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舒某某收到150000元款项后立即将其中50000元交回,并交给杨家龙等人第一期利息15000及2000元平某某。借款到期之日,舒某某要求一次性结清贷款,杨家龙以在外地为由让舒某某找金梦宁还款,金梦宁又称需要杨家龙才能处理还款事宜,致使舒某某错过还款期限。随后杨家龙等人称舒某某已经逾期,要求舒某某按照虚高借款金额150000元还款,并以将借款一事告知舒某某家人为由逼迫舒某某,后舒某某被迫按照合同虚高金额150000元归还,另归还一期利息15000元及6000元逾期费,舒某某共计还款人民币171000元。事后杨家龙、金梦宁、姚春华平分了舒某某结清借款所产生的利润。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家龙、姚春华到西湖公安分局扫黑队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金梦宁在南昌市新建区长麦路被抓获。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家龙、姚春华、金梦宁向被害人舒某某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舒某某、邓某某、万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家龙、金梦宁、姚春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龙、被告人姚春华、被告人金梦宁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层层设置“套路”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三人通过采取签订虚高金额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家龙、被告人姚春华骗取人民币119500元,被告人金梦宁骗取人民币114500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龙、被告人姚春华、被告人金梦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杨家龙、被告人姚春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金梦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家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家龙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梦宁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春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家龙、金梦宁、姚春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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