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杨家,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组。2019年2月15日,因盗窃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家惠州市惠城区到惠阳区**街道伺机作案,专门寻找停在路边没有上锁的车辆盗窃车内的财物。被告人杨家行至惠阳区**街道办**路**巷门前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白色启辰T70轿车(车牌为粤L52****),被告人杨家见四周无人便用手拉了一下车门锁发现没有上锁,于是进入副驾驶室盗取了车内的1000元现金,随后逃离现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路**号门前,发现停放着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黑色奔驰汽车(车牌为粤LU8****),被告人杨家上前去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了一块手表。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家。破案后缴回被盗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春杨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